2014年8月,浙江人周某看好古田镇及周边丰富的竹林资源,租用当地一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开始生产竹制半成品,并雇佣赖某、黄某、熊某等十二名工人参与生产,但作坊经济效益并不好。
2014年12月周某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合理解释安排,就偷偷离开古田镇,从8月至11月一直未领到工资的十二名工人轮番打电话给周某均未果,2015年1月周某的手机更是直接关机。
上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维权投诉后,于2015年6月向周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周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
2015年8月24日经网上追逃周某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2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周某付清全部工人工资113980元,并得到工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周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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