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初,贵州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杨明被认定为疑犯,并于当年3月被刑拘。该案从侦查阶段直至再审的20年间,杨明始终未做有罪供述,也未申请减刑,而是与家人坚持申诉。今年8月,贵州省高院再审,宣判其无罪。
12月25日,贵州省高院官微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于22日对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杨明如不服此决定,仍可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救济度日 想恢复工作但原单位不想接收
25日晚,杨明向媒体表示,9月底,他向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共申请国家赔偿1300余万元,其中包括他个人的精神损失费150万元,他母亲、女儿、姐姐、妹妹四人精神损失费各50万元,另外,还有他家人20年间为申诉花去的差旅费等。
杨明称,他25日已从律师处获悉上述国家赔偿决定,“我现在是进退两难,从内心来说,我是想向最高法申请赔偿,但我生活窘迫,目前来看,可能连年都过不好。”据他介绍,他因生活困难,先后向当地政府部门一共申请了两次救济,不过只在25日领到了80斤大米和一桶食用油。
媒体此前报道称,杨明自称曾受到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但他出狱至今,没有公安局的人来找他道歉,更没听说有人因此被追责。
对于失去自由20年的杨明来说,他眼下更要紧的事情是如何尽快融入现在的社会。出事之前,杨明在当地一火电厂任职,在他蒙冤获刑后,单位便将他除名。杨明说:“天柱县委政法委在协调处理我工作的事情,之前那个火电厂被电力公司兼并了,他们不想接收我。”
据杨明介绍,十多天前,县委政法委领导转述电力公司的意见,称只能给杨明按15年的工龄买断。但杨明并不愿意接受这个方案,“我还是想恢复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融入社会。”但在目前,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并未能拿出一个方案供各方协商,“我就像一个被遗忘的人,城市再繁华都与我无关。”
“冤案”如何发生?证据不成链,证言有矛盾
一审认定:杨明于1993年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某前往广东打工期间,杨明又与杨某恋爱。王某得知后便回到天柱县,找杨明说清楚,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遂起杀人恶念,将王带到卡拉OK厅将其扼死,并将尸体运至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尸体经雨水冲出后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扼颈致呼吸障碍而窒息死亡”。
再审时发现:一审时的证据不成链,证言有矛盾,案发时间地点不清,所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致死被害人的是杨明。检察员指出,原判决据以认定杨明杀人的证据主要来自与杨明同居的杨某的证言,但杨某前后证言之间、证言与法医尸检报告之间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证言存疑。且包括杨某在内的证人证言均非“亲眼目睹”,证明力较弱。
业界人士指出,虽然杨明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原审判决发生在20年前,不排除当时客观因素制约使原本有可能避免的“冤案”一步步“坐实”。但从此案经过来看,一些可能导致“冤案”发生的“关键环节”仍值得反思,侦查取证或存“威胁引诱”,原审起诉或有“把关失严”,原审判决未能“小心求证”。 综合新华、澎湃等
“杨明案”时间表
1995年02月18日
贵州天柱县发现一具女尸,死者系王某
1995年03月29日
王某前男友杨明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1996年12月26日
贵州黔东南州中院判处杨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7年01月06日
杨明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院提出上诉
1998年03月04日
贵州省高院驳回杨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
贵州省检察院开始复查此案
2015年04月21日
贵州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立案再审
2015年06月11日
贵州省高院对该案开庭再审
2015年08月11日
贵州省高院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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