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获通过 期限为两年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5-12-28 08:17:02

证监会表态:抓紧做好配套规则的制定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地推进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迈出重要步伐,新股发行市场化也将越来越近。《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作出专门安排。

根据决定,实行注册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自明年3月1日施行,期限为两年。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决定的正式通过,标志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也是完善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落实好中央提出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工作要求,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表示,明确授权国务院推行注册制这一步非常重要。先推行,后修法,也是比较稳妥的做法。本次授权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修改《证券法》。

他同时表示,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落实可能还需要两年过渡时间。之所以需要两年过渡时间,一方面是因为在注册制下审核的权利下放到交易所,交易所要实现真正独立需要时间;另一方面,证监会从事前审核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负面清单制,从“一票批准权”转向“一票否决权”,也是需要调整时间的。

证监会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其核心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既要解决好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要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门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实施注册制,就是要真正建立起市场参与各方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宽进严管、放管结合”的新体制,突出强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法律责任规范,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

因此,注册制改革绝不是简单的下放审核权力,而是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注册制以后,对股票发行审核的理念和方式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审核的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不再对企业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作判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信息披露的审核把关要求会更加严格,对于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会更加有力,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会更加有效。

“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我国缺少经验,需要通过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可以为下一步《证券法》的修改完善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证监会称。

证监会同时表示,下一步将依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抓紧做好配套规则的制定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地推进注册制改革。(记者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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