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讯
见习记者 梅双
12月29日晚间,*ST新梅(600732)发布关于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回复情况的公告称,公司此前公告所称“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宁波证监局并不认可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所谓的已经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不存在以主观判断片面摘录法院庭审辩论内容的情况。
否认片面摘录庭审辩论
在这份回复上交所监管函的公告里,*ST新梅回复了有关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的4个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公司回复,法院就此次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依法召集原、被告双方质证。公司作为原告,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本公司未委派人员参与本次质证。
庭后,本公司代理律师向本公司转述了法官当庭宣读的《工作记录》的内容,并向本公司提交了《案卷摘抄记录》。公司依据《案卷摘抄记录》和律师转述的《工作记录》相关内容发布了《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法庭当庭宣读的《工作记录》内容,是其调查所得的客观事实,属于法庭依职权调查取得的客观证据,不是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和辩论内容,也不是原、被告双方的观点。
公司在公告中所称“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宁波证监局并不认可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所谓的已经改 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不存在以主观判断片面摘录法院庭审辩论内容的情况。
表示披露合规无需法院授权
第二,关于公司披露的质证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公司回复,本公司此次披露的质证情况是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首次就法院依职权调查获取的证据进行公开质证,本公司不存在选择性披露情况。
公司表示,质证的相关证据内容,如宁波证监局查实的“开南账户组”资金来源、被告王斌忠的当庭称述以及宁波证监局对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是否已完成改正行为的看法等,均与“开南账户组”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载内容有明显的差异。这一信息涉及公司16.68%的股份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对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司将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关于披露内容是否超出法院授权范围。公司回复,法院从未以任何形式要求对该案审理程序中的任何部分不得予以公开或披露。故该次质证程序中所开示的证据属于公开信息,本公司作为原告对外披露该等公开信息,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无需法院授权。
第四,关于诉讼进展公告是否经全体董事确认后发布。公司回复,经自查,本次诉讼进展公告只反映了庭审质证的客观信息,所涉内容并不涉及公司董事会讨论决策,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披露公告,并在上述公告披露前以口头形式向全体董事告知了此次诉讼进展事项和公告内容。
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引监管关注
据了解,*ST新梅股东纠纷再次升级。12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诉讼进展公告,质疑举牌方开南账户组资金来源。
公司表示,法院就该案召集各方当事人,就法院到宁波证监局依职权调查并取得的《案卷摘抄记录》和《工作记录》两份证据,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案件摘抄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开南账户组购买公司股票的资金均不是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分散,且没有一笔资金是从王斌忠名下转入。
另外,公司表示,根据法庭《工作记录》,在法院向宁波证监局相关人员询问是否认为王斌忠及“开南账户组”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时,该局人员明确表示不认可。
这一公告引起了上交所关注,12月28日,公司公告称收到上交所披露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