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交警发布的信息称: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交通协管员劝阻、报告机动车涉嫌违法停车行为管理工作措施,采取“劝阻和取证报告”的方式,即交通协管员对接到民警指令或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涉嫌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告知并拍照取证(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交通协管员填写并在驾驶室左前门玻璃粘贴“昆明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违法停车告知单”后,使用照相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相关证据经协管员所在大队审核通过后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发送手机提示短信。此项措施实施的范围以昆明主城区交警一至十大队辖区内的“禁停街”、“文明交通示范路”以及各条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道路为主。昆明交警强调,该措施是固定和保全违法证据的手段,并非是一种处罚措施。
但该举措一公布就引发了较大争议,如一些市民质疑“平时路上就只见协管员不见交警”“交警偷懒”“协管员有何权力取证”等。
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分析,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执法行使主体是警察,《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更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采集图像属于调查取证,是一项核心的执法内容。”他说,对于违章停车而言图像记录是核心证据,因此,协管员采集图像等于变相执法。
李春光还质疑,交警队对协管员采集图像的所谓“审核”令人疑惑:交警不去现场就无法确定车停在哪里、停放位置是否属于禁停区域,但如果每个图像都由交警到现场确认,这样的警力为何不直接去采集图像?如果不对每个图像都审核,这些未经审核的“证据”又如何作为有效证据进行执法?此外,即便交警事后去了现场,违停车辆也可能开走了,又如何“确认”?“按照这个逻辑,以后抓赌、抓醉驾都可以派协管员了。”
法律人士分析,如今行政诉讼的门槛现在越来越低,行政机关被诉的风险和概率越来越大。行政机关有必要在“创新”中增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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