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愿跟儿子进城 获法院支持
来源:河南商报 发布时间:2015-12-30 06:26:01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12月29日,河南省高院发布10起维护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简称“三留守”)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抚养权变更、赡养纠纷、婚姻财产分割等。

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今年11月20日开展专项活动以来,全省法院办结侵害“三留守”人员刑事案件147件,其中102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57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审结涉“三留守”人员民事案件4252件。

声音

涉“三留守”案件有案必立

史小红介绍说,自11月20日开始,全省法院开展维护农村“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对“三留守”人员维权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登门办理立案手续。

史小红称,各审判庭对涉“三留守”人员案件优先排期、优先审理,同时适用简易程序等,涉“三留守”人员民事案件的办案周期普遍在一个月左右。全省涌现出了大量的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履行的典型案例,确保了“三留守”人员的生产、生活秩序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到正常状态。

【案例1】

居间介绍拐卖儿童被重判

2014年2月份,被告人冯某在打工期间认识了秦某,秦某称有人要卖婴儿,让冯某帮助其联系婴儿买家。后冯某得知晋某想购买婴儿的情况后,积极同秦某联系购买男婴事宜。

2014年10月28日晚,晋某以7万元的价格从秦某处购买一男婴。冯某从秦某处获得好处5000元,又从晋某处获得好处6000元。现该被拐卖男婴已获救。

新乡中院二审认为,冯某积极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信息,参与买卖儿童,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由于冯某的居间介绍,使被拐卖男婴能在两个县间成功交易,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新乡中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解读:

法院表示,全省法院对拐卖儿童犯罪一直坚持高压态势,从严、从重予以处罚。该案的冯某是被拐儿童买卖双方的居间介绍人,正是他从中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了交易的成功,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可小视,新乡中院依法认定其系主犯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案例2】

老人不愿随子女进城获支持

张某现年84岁,育有两子,长子张刚,次子张强(皆化名)。1989年分家时约定,张某随次子张强共同生活。后张强外出打工并在外省城市落户,张某曾跟随张强在外生活一年,因不适应外地生活,又回到老家跟随长子生活。

张某要求张强支付生活费,张强称,父亲每月有60元的养老保险金和每年7400元的烈士优抚抚恤金,足够日常生活开支。张某无奈将张强诉至法院。张强答辩称,愿意将父亲接到外地共同生活,但张某不愿意离开老家。

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有养老保险金和抚恤金,但不能满足日常生活、看病等需要,仍需子女履行赡养护理义务。另张某长期在农村老家生活,从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等角度出发,对张某的赡养应维持原状跟随长子张刚生活为宜,判决张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解读:

法院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院在处理这起赡养案件时,就充分考虑了老人精神和心理方面的特殊需求,让老人在熟悉的环境下安度晚年生活。

【案例3】

妻子曾是家里“顶梁柱”

离婚时共同财产多归她

吴某和妻子李某于2007年相识、结婚,2008年李某生育一子。2010年8月,吴某因为生活琐事与李某吵架后独自外出打工,此后一别数年未归。李某既要打工挣钱又要抚老恤幼,备受生活煎熬。无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受理后,积极劝两人能重归于好,但吴某坚决不愿和好,连家也不愿回。承办法官考虑到吴某在近几年没有尽到为夫、为父、为子的责任,家庭的重担全压在李某一人肩上,便要求吴某在财产方面给予李某适当补偿。最终,吴某同意放弃分割夫妻财产的主张,将在城区买的一套住宅留给了李某,两人协议离婚。

解读:

法院介绍,《婚姻法》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案中,承办法官积极贯彻了《婚姻法》的精神,充分考虑了女方对家庭的贡献,维护了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线索提供:黄志远 孙伟伟 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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