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5年,男人45岁,离婚多年。女人40岁,老公车祸去世。亲戚有心把两个人撮合在一起,两个人见了几面,感觉也不错,答应处处看。
男人的子女已经大了,女人有个读高中的儿子。女人提议要不你搬到我家来住吧。
住了一段时间后,男人提议,我们去领证吧。女人说,我儿子好像不大同意哎。但是双方都这个年纪了,为了今后有个保障,立一份协议吧。
“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认识,性格脾气较合,现已同居生活,现男方要求与女方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女方儿子不同意,致使双方未办登记手续,女方为了使男方安心工作,与男方终身同居生活,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及其儿子的生活;三、女方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2005年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十年的日子平静而恬淡,男人一直住在女人家,两人对外以夫妻相称,男人与女人一起打工赚钱,供养女人的儿子读书。直到今年3月,男人生病,熬不下去住院检查,没想到确诊为肺癌。生病住院开刀,男人用的都是老家的征地款,花了十来万。
出院后,他发现她变了。这样欲言又止逐渐疏离的日子持续了半年,女人开口:你要不回老家去休养吧。话虽婉转,但心意明确,男人伤心了。
11月,男人请了律师,拿着协议,起诉到建德法院,要求女人支付这十年来每年5000元,共计5万元的“劳动报酬”。官司经历了两次开庭,昨天调解结案。
这算分手费吗?
以前我们碰到的“分手费”,一般是男女朋友分手,或者解除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提出的“情感补偿费”,有时候也叫“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分手费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的,一般也都是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予以驳回的。
但是这个案子约定的“分手费”有点特殊,在双方同居时就作出约定,且不必然发生。有点类似于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
那么,这份协议有效吗?
承办法官说,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如果当事人想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维系长期的同居关系,显然不行。这份《协议》从内容上来分析,订约目的是想维系终身的同居关系,否则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这就涉及到人身自由权的问题了。对于协议内容干涉限制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的,它就超越了意思自治范畴的底线,在法律上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但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男人帮女人抚养儿子,对女人的家庭是有帮助的,现男人身患癌症,从情理上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女人应该对男人予以帮助。
最终,经法官调解,女人同意给予男人经济帮助款1.8万元。
调解的时候,双方情绪有些低落。男人从气色看恢复得还不错,女人的儿子高高大大的,一直陪在身边。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