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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监管暂行办法 P2P资金原则上由银行存管
2015-01-29 10:30: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评论:0 点击:

余额宝的横空出世,引发了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作为互联网金融高地,近日,浙江省金融办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指出,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空间内创新发展,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牢牢守住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严控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浙江已成问题平台重灾区

2014年,P2P成为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为迅猛的领域。根据盈灿咨询《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数据,截至2014年底,网贷运营平台已达1575家,与2013年的800家相比,呈爆发式增长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浙江,P2P平台数量、成交量等方面仅次于广东。

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中国网贷成交量达2528.17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而在浙江,这一数据为420.52亿元,相比2013年度,增幅达140%。

与此同时,浙江也成为了P2P问题平台的重灾区。

2014年10月,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蔄牛曾在某论坛上表示,2013年浙江省共排查出登记注册的P2P网贷平台有87家,在杭州地区的有41家,“我们经侦部门调查以后发现41家当中,只有1家是完全没有问题的”。2014年12月前12天,浙江甚至接连出现6家问题平台,平均每两天一家。

日前,在浙江省“两会”上,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表示:“凡是做金融的,应该统一监管标准。不管你是现代金融像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应接受统一标准的监管。像P2P网贷,实际上没有纳入监管范畴内,所以出现很多问题是必然的。”

为此,此次出台的《办法》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明确为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小额借贷信息服务,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推进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共享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针对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等也提出了应当遵守的主要规则。

例如,针对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办法》要求,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融资者或者融资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该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该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参与期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等。

《办法》同时表示,将由省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浙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建立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联席会议机制,跟踪分析全身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推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在国家统一框架下,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办法》还提出,推进信用基础建设。支持设立和发展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标准,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推动互联网金融信息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推进征信信息共享。

在风险处置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充分发挥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依法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

不过,《办法》特别指出,针对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等明确应遵守的规则,如与今后国家出台的监管规定不一致之处,服从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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