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主被要求交2016年罚款 法制办:此举违规
来源: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6-01-01 06:02:01

陈先生是郸城县的一名货运三轮车主。2015年12月29日下午,他开着车被几名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他们让我交2016年的占道费,我说,2015年的还没到期,咋能交2016年的呢?”陈先生回忆说,几名城管队员告诉他可以预交,并动员他先去队里排个号。可陈先生跟随城管队员到队里后,“不交钱不让走了”,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交了1000元费用。交钱后,工作人员给了他20张收费票据,每张金额为50元。

昨日,大河报记者从陈先生提供的票据上看到,抬头为“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定额票据”,基金项目一栏只填写了“2016年”字样,收款人、收款日期均为空白,加盖了“郸城县城管监察大队垃圾处理费专用章”。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批次为“NA[2013]”。一家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告诉记者,这是指2013年的票据。

陈先生质疑说,预收2016年占道费先不说,仅票据本身就有多处让人不明白。“收款人和日期不写,说是占道费盖的却是垃圾处理费公章,而且还是2013年的票据,这样做不违规吗?”陈先生说。

和陈先生一样,近期记者接到不少郸城县货运三轮车主打来的电话,反映遭遇城管人员收费一事。“不交钱就强行扣车,这两天我们都不敢上街拉货了。”车主们说。

回应|城管预收罚款,法制办人员表示“不允许”

昨日,大河报记者联系上郸城县城管局办公室的胡主任。他说,三轮货车在营运过程中有乱占道的情况,还经常丢垃圾,收取的费用主要是垃圾清理费和中转费。当记者追问收费依据和票据问题时,他称了解后再回复。

十多分钟后,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一位王姓副大队长打来电话。他说,这次预收的费用包含“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每辆三轮车每年1000元。至于为何使用2013年的票据,他说票据是这个月刚从县财政局领的,“这是财政局的事”。

至于收费依据,王副大队长说是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2条第2款规定。记者找到这个条例,发现全文没有一处提到“允许预收占道罚款和垃圾费”的内容。对此,王副大队长回应说,预收罚款不违规,每年都这样。

随后,记者致电郸城县财政局,了解使用2013年票据的问题,该局办公室人员让记者找国库支付中心采访。而国库支付中心又让记者找税费科,却拒绝提供方式。折腾一圈后,记者再次拨打财政局办公电话,却无人接听。周口市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说,现在仍使用2013年的票据是“不合适的”。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执法监督科刘科长明确答复说“预收罚款是不允许的”。她表示,可以让反映人联系周口市法制办执法监督科,他们将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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