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杨某与聂某一直有业务往来,曾通过手机支付宝向聂某汇款,两者相安无事。因此,杨某的银行转账联系人中自动保存了聂某的支付宝账号。今年5月14日,原告杨某因生意需要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聂某某转账汇款,因案外人与聂某姓名极其相似,粗心的杨某未加甄别,手指轻轻一点就将本该汇给聂某某的15000元汇至聂某的账户。原告杨某发现转账错误后,随即与被告聂某联系要求返还,但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杨某将聂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聂某返还杨某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根据原告杨某提供的转款凭证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发现转错款后即拔打被告电话并找到被告要求返还等自救措施,且被告亦未提供其可依合同取得该款的证据,因此,被告聂某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判令被告聂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某1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到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作者:崔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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