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细则公布 T+2日中签缴款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6-01-06 14:42:01

上交所:市值1万可申1000股

深交所:市值5000元可申500股

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新股发行开始按照新的制度执行。昨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了新股网上和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并对修订内容加以明确。

新股申购时无需缴付资金

针对网上发行,这次有一个明显的修改,以前是申购时要提前准备好资金。沪深交易所明确,以后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不过,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新规明确,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同时,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弃购三次将被限制申购

另外,新规明确,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届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上交所和深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申购创业板新股要符合要求

上交所明确,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一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一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深交所明确,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另外深交所强调,网上申购创业板新股的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记者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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