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山法院公布的案情介绍,2014年5月24日,王某与张某前往昆山市某卫生院参加免费体检活动。在排队等待做B超期间,王某因腿疾,便用背包替自己占位,人坐到旁边排椅上休息。期间,因张某站到了王某的背包前面,引发王某不满。王某遂骂道:“你眼瞎了?没看到我包在占位吗?”张某随即回以“你腿断了么,不会站这排队?你坐那谁知道你要排队?”
巧合的是,张某确实左眼失明多年,王某也的确腿不利索,两人的话语都戳中了对方的痛处,引起更为激烈的争吵,但双方始终没有动手。经过旁人的劝阻,两人间的冲突渐渐平息下来。然而不久后,张某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张某的亲属认为,张某本身患有心脏血管瘤等疾病,并曾被嘱咐避免情绪激动。王某对张某这种本身就有生理残疾的人士在大庭广众之下加以侮辱性的语言攻击,对张某的身心造成极大刺激及伤害,诱发张某发病身亡。要求王某赔偿损失近80万元。
王某自述,其平日里认识张某,双方系同村居民,但近年张某住在市区,难得碰面。此前知道张某患有眼疾和糖尿病,但并不知道张某还患有心脏病和血管瘤等疾病,并表示骂人吵架是不对,但没想到王某会死亡。
昆山法综合评判认为,张某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从检验报告等证据显示张某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即左冠状动脉近端巨大瘤形成、肺动脉增宽等疾病、糖尿病及眼疾,因张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准确的死亡原因,但从一般常理来看,激烈的争吵对病情的恶化和心情的变化及行动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而张某所患疾病恰恰容易在激动情况和行动受影响情况下猝死。从一般社会常理来看,双方争吵与张某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与张某双方系同村居民,就发生争吵本身而言,双方均有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因果关系,昆山法院酌情认定张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5%。原告主张的损失经法院核算总额符合法律规定,即总损失近80万元,由被告承担5%即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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