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预披露格式指引落实减持新规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01-07 21:00:01

新华社上海1月7日电(记者潘清)为配合7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预披露格式指引”),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信息预披露进行规范。

据了解,自1月9日起施行的《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了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的减持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业界普遍认为,《减持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也有利于引导股东依法、透明、有序减持股份。

根据《减持规定》对细化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交所专门制订了相关公告格式指引,明确大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和减持实施情况公告。在此之前,上交所已对《减持规定》中明确的股东质押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发布了专门的公告格式指引。

此次发布的预披露格式指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拟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应当披露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

其次,大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应当充分揭示实施减持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减持股份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等重大风险;

第三,大股东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实际减持股份数、减持比例、减持价格区间以及本次减持后股东及其一致性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有效缓解了对市场的压力,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仅为约0.7%。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和上交所预披露格式指引的有关要求,审慎进行股份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规定》发布前已经披露减持公告的,也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相关减持安排与《减持规定》不一致的,不得实施。

上交所方面表示,将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惩戒力度,对于违反减持预披露或者违规减持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对其实施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的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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