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和胡某是一对再婚夫妻。2010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3月生育了一个女儿。没想到,女儿出生后不久,两人的感情却每况愈下,于是,谢某于2013年4月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其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好,更到了分居的地步。两年后,谢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两人别的事都谈不拢,唯独对离婚这个决定达成了一致。神奇的是,在协商分割财产时,胡某出具了谢某于2009年8月、2010年7月、2011年7月向其分别借款8000元、1万元、1万元的借条,称谢某借款用于个人事务,要求谢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3万余元。
谢某承认写了借条,但她坚称这不算借款。她认为,婚后财产为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所谓“婚内借款”就好比自己的钱从左边口袋转到右边口袋,你怎么证明对方借款纯粹是用于个人事务呢?胡某也没有明确的证明。
地点: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不予认定。
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笔借款发生在婚前,系普通民间借贷问题,不属于离婚案件的处理范畴,胡某可另行起诉;而后两笔借款为婚后发生,因双方均未提供婚前财产约定,故该两笔借款的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法官表示,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相互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婚内借贷行为在本质上也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但最好在借款协议中写明借款用途,证明确实用于个人事务,夫妻间借贷关系方能成立。(黄琼 黄义涛 凌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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