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张诗韵) 1月9日,荔湾区法院对陈某峰、邓某民等14人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对14名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9年至1年8个月不等。
据法院查明,1998年开始,同案人陈某伟(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同案人陈某明、万某芝、朱某、邓某权(均另案处理)等人及被告人陈某峰等14人,在荔湾区通过开设经营广州家福酒家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本色Ⅱ酒吧、广州市荔湾区夜宴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形成了以同案人陈某伟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峰、邓某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某荣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查,由陈某峰负责管理以邓某民等人组成的“内保”队伍,与由被告人樊某伯等人担任的驻场保安人员,共同为该组织提供暴力协助,维护场所秩序。被告人王某荣等人在上述餐饮娱乐场所负责经营管理,并在该组织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后或负责调解及赔偿事宜;或提供伪证及指使他人作伪证,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妨害司法公正。该组织在上述区域内还实施了盗窃、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为所欲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在荔湾区芳村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荔湾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组织所处的层级、地位及作用,依法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陈某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7万元;邓某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其余人员法院也根据其所犯罪行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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