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诉称,他担任影片《三枪》导演,香港安乐影业负责投资,新画面影业负责影片在内地的宣传及发行事宜。根据协定,三方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但新画面公司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款,违反了三方协定。故张艺谋诉至法院,要求新画面公司支付分成款1500万元。
2015年9月15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张艺谋的诉讼请求,判决新画面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分成款1500万元。新画面认为判决有误,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当天,原告张艺谋和被告新画面公司董事长张伟平均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律师出庭。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新画面是否已向张艺谋支付《三枪》分成款?
新画面代理人辩称,已按协定向张艺谋支付了《三枪》分成款1253万元,新画面不再欠张艺谋任何款项,张艺谋也无权要求新画面付款。即使新画面未付分成款,张艺谋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艺谋的诉讼请求。
张艺谋的代理人则表示,确实收到1200多万元,但那是双方合作《英雄》、《十面埋伏》五部影片的劳务报酬,并非《三枪》一片的收益分成。
新画面向法庭提供了新的证据——记账凭证和收入凭单,证明新画面曾于2005年1月通过银行账户将518万元支付给了张艺谋,作为《英雄》、《十面埋伏》影片报酬。
审判长反问新画面的代理人,为何在一审中没提交此证据?新画面代理人回答:“我们不是一审的代理人,没有参与一审庭审,因此不清楚。”
张艺谋的代理人反驳道,新画面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应采纳。因为从这两份证据来看,收款人中并没有张艺谋的签字,显然张艺谋没有取得该支票及现金。
新画面的律师称,一审中新画面已向法院提交了张艺谋领取报酬的证据,今天又提交了新证据证明,新画面确实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张艺谋相关报酬,新画面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新画面的律师当庭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坚持上诉。庭审进行约2个半小时,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作者:于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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