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9日上午,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民警杨某带领协警彭某、邓某,在该市北站三角地岗亭旁执行勤务。当日9时许,协警彭某发现被告人邹某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电动三轮车开过来,便上前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邹某为了逃避处罚,在明知被害人彭某正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强行冲卡将彭某刮倒在地,致其左股骨颈骨折。当日10时,被告人邹某逃脱后被民警抓获。
12日庭审中,被告人邹某辩称,当日并没有听到交警喊停车,也没有看到交警对其做出示意停车的手势。邹表示,直到民警找到其后才知道撞伤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被告人邹某做无罪辩护,其在庭审中所述与之前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存在差异。开庭不到一个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择日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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