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清(化名)曾在2002年因盗窃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清与谭某、颜某等人,在彝良县洛泽河镇毛坪村毛坪街吃饭喝酒后,步行到毛坪大桥上,陈清见被害人代某所驾驶的微型车停在毛坪大桥上,便叫代某开车送其回彝良县城。遭到拒绝后陈清遂对代某进行殴打,颜某等人见状便将陈清劝离。后陈清等人乘坐谭某驾驶的皮卡车往县城方向行驶,至彝良县吴红公路上时,因养护工人维修损毁公路,禁止所有车辆通行。陈清便以影响其通行为由在此无故吵闹,并驾驶谭某停在公路上的皮卡车,撞向施工人员用来拦路的车辆。遭到同行谭某等人阻止后,陈清又追打施工人员。
公安人员接警后到达现场,劝阻陈清,但陈清不听劝阻,反而殴打施工及出警人员,直至特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代某、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撞车辆经济损失为1400元。
案发后,陈清的家属对的车辆进行了修复,并经陈清委托后其家属对车主及代某进行了赔礼道歉,获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清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因其赔偿受害人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惩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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