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天桥踩出一个窿 女孩9楼掉至2楼重伤
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2016-01-15 06:05:34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四年前的一个晚上,尚在读小学6年级的12岁女孩小凡(化名)来到白云区金满家园为同学庆生,几个小伙伴欲从天台的消防桥走过,小凡不幸从9楼掉到了2楼平台上受重伤,桥面破了一个大窟窿。近日,家属状告责任方的索赔案件在广州中院终审宣判,工程的建设方被判赔10.4万元,施工方赔36.4万元,设计方则赔5.2万元。

事件回放

消防桥梁穿洞致女孩坠楼

2012年5月27日晚,小凡由爸爸蒋先生送到白云区金满家园给同学小刘庆祝生日,约好晚饭后蒋先生就来接她回家。8点半左右,小伙伴们从9楼楼顶的天桥走到对面楼,小刘先走了过去,接着小凡跟着走,走到中途时小凡从桥面一个大窟窿掉了下去。(详见信息时报2012年5月29日A20版、6月4日A10版)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小凡他们依次通过位于金满家园X座X、Y、Z栋间楼顶的消防天桥,当小凡通过天桥时因天桥桥面破损,小凡从9楼坠落到2楼受伤。事后,小凡被送到医院治疗,先后住院100多天,治疗花费22万多元。

2013年,家属将消防工程的施工方、建设方、设计方和业主方一共8个单位或个人告上法庭。

2014年3月,小凡的伤情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等级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二项。据此,家属要求赔偿医疗费等上百万元。

经查,石井公司、谢某某、承租楼下商铺的某银行是工程的建设方,劳某某、建安番禺分公司、上级公司建安公司是工程的施工方,开源公司是工程的设计方。

责任界定

建设施工设计三方均有过错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建设方存在过错责任,未委托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理;工程竣工后未进行现场验收却在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签字注明工程初验合格并加盖印章;未将该图纸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对消防设计进行维护保养。

其次,施工方也存在过错责任,实际施工者劳某某未按设计要求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修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涉案消防天桥,擅自改变设计要求用木板铺设天桥,导致该天桥由于日晒雨淋而腐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得这一失火时逃生的生命通道变成伤人的陷阱。

劳某某虽然挂靠建安番禺分公司,但本身并无建设资质,仅临时雇佣几名工人修建该天桥,竣工验收时未通知设计方到现场验收,直接导致小凡从天桥坠落受伤。而建安番禺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安公司对番禺分公司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后,设计方也存在过错责任,设计图纸及制图说明中并未注明施工标准和要求;未到现场参加竣工验收,却在验收申报表中签字盖章。

终审结果

小女孩共获赔52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凡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52万余元。一审认定,建设方和施工方各承担45%的过错责任,设计方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判后,石井公司、劳某某、谢某某、被告银行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事故的最终发生是由于劳某某擅自将涉案天桥的材质由钢筋混凝土变更为木板,天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劳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原判劳某某仅承担45%的赔偿责任过低,依法调整为70%。

另谢某某作为涉案天桥工程的实际发包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天桥最终以木板铺设桥面,但相比劳某某的重大过错程度较轻,原判承担45%的赔偿责任过高,依法调整为20%。而被告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劳某某共应赔偿36.4万余元,扣除先行支付的13万元,还应赔偿23.4万余元;谢某某共应赔偿10.4万余元,扣除先行支付的1万元,还应赔偿9.4万余元;开源公司应赔偿5.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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