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天价索赔企业获刑8年 维权与敲诈勒索怎区分
来源:澎湃 发布时间:2016-01-20 08:45:45

 

李海峰案一审判决书。

近日,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向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今麦郎公司) 提出450万元“天价索赔”,一审被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再次引发对“正常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边界的讨论。

1月18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在北京举行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上表示,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至今,全国各地已有16例涉及19人因购假索赔,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李海峰案一审判决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就近20年来存在重大争议的消费维权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如果出台司法解释需要时间过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消费维权的重大争议领域推出几例指导性案例。

消费者是否可以“天价索赔”

李海峰案一审法院认定,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定,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消费者是否可以向相关企业提出“天价索赔”?

  河山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购买到了“假”产品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向媒体曝光,向消协请求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这些方式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索赔数额理论上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来索赔,“但是不是超过了这个数额就绝对不行?也不是这样,如果是发现了重大质量问题,‘天价索赔’也不是不可能。”

李海峰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他通过在网上找到了一家名为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GB2762-2012)。

隆尧县法院一审认定“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

  对此,苏号朋认为,聘请没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虽然该检测报告不属于合法证据,但并不影响其真实性,不属于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检测机构)不需要对其合法性负责,只需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

苏号朋认为,区分正当的打假维权与涉嫌敲诈勒索标准,在于消费者或打假人的请求正当性,即是否享有民法上的请求权,其行使请求权的方式是否为法律所接受。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或使用了服务,且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导致损害,从而享有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权。反之,如果不存在这一基本事实,则消费者根本不享有请求权。在没有请求权存在的情况下,仍向经营者索赔,则涉嫌敲诈勒索。“在民法上,只要当事人享有合法的请求权,至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则属于意思自治范围,法律并无限制,索赔金额本身不能影响案件的民事性质。”

此外,消费者在和经营者交涉高额索赔过程中,以诉讼、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作为手段,亦不影响其请求的正当性,因为这些手段都是我国消法允许的、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公权力机关不宜因消费者在索赔时采用上述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索赔要求,就认为属于敲诈勒索。”苏号朋说。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相文则认为,在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中,核心是超出一般民事权利之外的额外利益的获取是否采用不正当的方法。打假人不能以各种手段威胁企业达到索赔的目的,“超过了合同法的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数额的额外收益属于不正当利益。”

刘相文说,消费者寻求媒体曝光或者在自媒体上发布夸大事实的言论会对企业的名誉权造成损失,企业在舆论压力下采取“防守”的方式对待,亦不是良策。“这一点争议性非常大,律师困惑、法学界困惑,执法的公安也困惑,企业也可能觉得委屈,说我的‘名誉权’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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