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笔误致司机被终身禁驾 跨省更正遭“踢皮球”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16-01-22 10:41:00

央广网邓州1月22日消息(记者白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湖南常德听众曾先生向中国之声反映说,三年前他因一起交通事故,被河南邓州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并被河南交警部门吊销了驾驶证,但当时并没有被认定为“驾车逃逸”。不料2015年,曾先生在湖南再次考取驾驶证时,却被告知“终身禁驾”。

原来,河南交警部门因工作失误,误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栏写成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禁驾”。2015年8月,河南南阳警方向湖南常德警方发出《情况说明》,明确表示“终身禁驾”是笔误所致,并重新发送了《转递通知书》。但令曾先生苦恼的是,直到今天,他依然无法申领驾驶证。那么,湖南警方拒绝的理由是什么呢?

据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2012年1月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曾强驾驶半挂牵引车沿二广高速邓州至南阳方向行至1444公里处,在最右侧行驶道内与无名氏(女)发生碰撞,致无名氏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曾强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强预交60000元赔偿款。被告人曾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曾强回忆,当时是凌晨五点多,冬天,有雾,他在主车道上行驶,然后有流浪者撞到了车,当时以为是轮胎爆胎了。二广高速邓州那一节是三车道,没有应急车道,是港湾式停车,刚好过了港湾式停车,前面一公里是服务区。因为凌晨,怕别人追尾,所以就到服务区把车停下来检查,也没看出个所以然来。

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曾强告诉记者,因为法院的判决并未认定事故后逃逸,2015年4月,他去驾校重新报名考试。

可是,等了三年,曾强一申请考试,却变成终身禁驾。他就回到常德当地车管所询问情况,当地车管所查出来说河南定成肇事逃逸。河南方面则答应曾强发一份证明到常德。

据2015年8月河南南阳高速交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于2012年7月30日对曾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以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宛公高交字【2012】第24号)转递于贵支队,因工作失误,误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写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对(宛公高交字【2012】第24号)转递通知书予以撤销,我支队于2015年8月29日重新作出转递通知书(宛公高交字【2015】第004号),对曾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起算时间以(宛公高交字【2012】第24号)转递通知注明日期为准。”

南阳高速交警支队原事故科负责人张立说,曾强的驾驶证应该处以“吊销”,但是在转递过程中因为笔误把“吊销”那个勾打在了“终身禁驾”上了。

带着河南交警出具的相关材料,曾强又回到老家湖南。他把证件材料出示之后,常德车管所回应说过几天就解决。然后他又去了驾校申请考试,依然不行。曾强又找到警官,对方回应,常德的系统升级出现问题,他没有这个权限修改,需要去找省总队。而湖南省总队当时的答复是,本人来找是没有用的,要常德车管所往上报,报到省总队,从省总队再报到公安部,再回常德,就可以考了。

曾强又回到常德,等了差不多20多天,常德车管所电话通知他说可以考试了,他又到驾校,还是不行。常德车管所的答复是河南那边出具的证明不行,河南方面则回应按照正规手续只能出这样的证明。常德交警对曾强说,这个事情没有办法,他们也没有这个权限,可以去找河南打官司。曾强说,两边就像踢皮球一样。

湖南常德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何伟认为,河南南阳警方把这个案子办错了:“这个案子我可以说自始至终他们交警就办错了,高速公路行人是不允许上去的,一个货车和她发生事故,货车和人接触以后有多严重的后果?又是在高速公路的情况下,那个行人有没有责任?驾驶员赔钱,死者还是一个无名氏,还给人家判刑,这个案子判的不妥。”

何伟表示,能否更正的关键问题在于河南南阳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的曾强曾“驾车驶离现场”:“你说驶离现场那就是逃逸事故,你的主观决定没做错,逃逸事故就肯定要终身禁驾。”

对此,河南南阳高速交警支队警官张立认为,交警只是描述了一种事故的事实,因为他确实是驾车驶离现场了,不能说他没有驾车驶离现场,当时认定他是逃逸,但是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他不属于终身禁驾。

湖南常德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何伟则认为,河南南阳交警有问题,不想把“驶离现场”这个细节去掉。如果在说明里不说驾驶员驶离现场,这个案子全部可以推翻,就可以打官司,所以在说明里必须要把这个写进去。

这样看来,这件事情已经由一起看似因笔误引起的跨省纠纷,演变成了湖南交警方面对于河南交警、法院方面的质疑。那么,湖南交警为什么提出质疑、质疑有没有道理呢?有关事件的相关进展,中国之声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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