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26日讯
万家乐 (000533)1月26日晚间公告,公司25日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非执行董事与监事共5人,在2011 至 2014 年期间累计领取 3.33 万元至 32 万元不等的特别津贴,但未在年报中予以披露;2013 年对董事及高管在内的总部职工薪酬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而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审议通过,上述行为违法相关法规,被予以责令改正。
公告指出,根据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 号《关于对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2011 至 2014 年期间,公司非执行董事安超、金勇、张逸诚与监事张洁茜、樊均辉每人累计领取 3.33 万元至 32 万元不等的特别津贴,其中 2014年度,安超、金勇、张洁茜各领取津贴 8 万,樊均辉领取津贴 3 万,张逸诚领取津贴 3.33 万。但上述向非执行董事、监事发放特别津贴事项未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相关规定。
为何万家乐对非执董和监视发放津贴却未有披露,对此1月26日公司公告解释,公司现任董事安超、金勇、张逸诚与监事张洁莤、樊均辉均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对于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公司除承担其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会议费等费用外,不给予其他费用补贴。
公司表示,考虑到上述董事、监事日常需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同时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等事项,其履行职责所发生的上述等费用较为频繁,且上述董事、监事日常办公地点在异地,逐笔确认费用和办理报销手续较为繁琐。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011 年起,公司以每年向上述董事、监事发放一次性补贴的方式承担其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该额度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万家乐认为,由于公司认为向上述董事、监事发放的费用补贴是用于承担其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合理费用,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报酬或额外津贴,且上述董事和监事的费用开支已作为董事会专项经费包含在年度预算当中,并已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因此,公司将非执行董事、监事日常报销调整为一次性补贴并未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作为领取报酬予以披露。
除了津贴未披露外,广东证监局还发现另一问题。2013 年公司人事部门对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董事及高管在内的总部职工薪酬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但该董事及高管薪酬制度调整仅经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三人审批同意,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审议通过,也属违规行为。
综上,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责令公司对非执行董事、监事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并对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