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杨某接到老乡的电话,希望其能带些鸟回去给他。当月,杨某便前后十多次通过架设捕鸟网、用录音机播放鸟叫声为诱饵,在永定陈东乡、大溪乡、岐岭乡等多个山场捕获画眉鸟125只,并饲养于其在岐岭乡租住的土楼房内,准备带回老家。
杨某见捕鸟一个月来相安无事,更加肆无忌惮的奔走在各乡镇捕获画眉鸟。
同年8月18日下午17时,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并经核实后到杨某住处潜伏,将刚外出捕鸟归来的杨某当场抓获。同月21日杨某所捕获的125只画眉鸟被全部放生。法庭上,杨某表示,其不知道抓鸟会犯罪,对此懊悔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的规定,杨某非法狩猎画眉鸟125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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