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因感情受挫一时想不开,刘芳(化名)放火点燃自己所开的超市。昨天,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刘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据指控,2015年2月6日1时许,刘芳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其经营的便利店内企图自杀,遂点燃货架上的被子,导致该便利店内物品燃烧,经群众报警后,消防队将火扑灭。刘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庭审过程中,现年49岁的刘芳当庭认罪悔罪,称案发当晚她独自一人住在便利店,想到自己已年近50,前夫及子女与自己均失去联系,交往10年的男友也弃其而去,倍感凄凉,一时想不开所以放火自杀,“火势起来后,我又产生求生的欲望,呼喊群众救火”。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芳法制观念淡薄,实施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刘芳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刘芳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刘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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