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平日爱好打猎,对枪支也略有研究,避免让人发现,童某用假名字从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并组装成枪支,2014年9月份至2015年5月份之间,分别以五千至一万元不等的价格向黄某、沈某、江某各贩卖气枪一支。另外,童某还以七千多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一支气枪用于打猎。
童某以为自己用假名可以瞒天过海,不料还是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家中还扣押了21件气动枪支配件,10件气动枪支附件。经鉴定,童某从网上购买的一支气枪以及贩卖给黄某、沈某、江某三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童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共四支,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遂判处童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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