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年关已近,年会联欢,聚餐娱乐等各种活动纷纷登场,饭桌上,KTV里,吃吃喝喝,很是欢乐。
本是辞旧迎新的热闹气氛,可象山的小汪在参加完公司年会后,回家途中不幸坠河溺亡。
几天前,小汪的姐姐汪女士在民生e点通发帖反映,小汪公司的老板不认为公司该对小汪的死负责,这让他们无法接受,该如何为弟弟讨个公道?通讯员 吴旻 记者 陈嫣然
说事
年会喝醉后在回家路上失踪
时隔一个多月在河里被发现
“之前,我弟弟在象山涌金广场4号楼1-8号的帕芙甜品店上班,上个月10日,店里老板组织吃饭唱歌。从KTV出来,老板送了其他两个员工回家,没有送我弟弟,当时,我弟弟已经喝醉了,老板到家后也没有打电话询问我弟弟是否到家。第二天一大早,我们发现找不到人,就报警了。”
汪女士说,弟弟失踪后,家人有过很多设想,也许被人骗走,也许被绑架,却从来没有往最坏的方向想,“我弟弟才27岁,到象山打工也就几个月时间,他最近还打算考驾照。”
一个多月后,也就是1月20日,小汪被从河里打捞出来。白发人送黑发人,小汪的父母悲痛欲绝。
出事后,老板告诉小汪家人,年会后,员工又去KTV继续玩乐,自己并未参与。当天晚上12点,接到KTV负责人电话,说是闹矛盾了,才赶到现场把员工叫出来,然后一一劝解并送回家,自己是看着小汪上的出租车。
警方在调取出租车监控时发现,小汪在回家中途要求出租车停车,下车后就行踪不明了。
“我们第一时间打电话给老板,但老板拒不承认他有责任,我们该怎么办?”汪女士认为,老板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应该对小汪的死负责。
目前,小汪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说点跟喝酒有关的】
春节聚餐聚会多,在这四种情况下,共饮者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饮者不了解醉酒人身体状况仍然劝酒,导致醉酒人出现人身伤害,应当视劝酒多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如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出事,共饮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共饮者对醉酒者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者不听劝阻,共饮者则可以免责。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这种情况应结合醉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行为,此时共饮者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导致意外,共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象山县司法局:
组织者有安全护送义务
说理
1月27日,根据汪女士在帖子中所描述的情况,象山县司法局做了回应,建议汪女士向象山县丹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或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象山县司法局表示:“汪女士提到的店老板作为饭局唱歌活动的组织者,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被组织者发生意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泰律师事务所:
如劝酒,参与者都要负责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刘光明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也曾经出现过春节期间劝酒“过度”致人伤亡的案例。
“在这起事件中,小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相应后果作出合理预期,应当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老板将小汪送上出租车,已尽到一定照顾义务,且无法断定老板在年会间对小汪是否有劝酒行为,那么,即使存在责任,也并非全部责任,此外,其他参与的员工对小汪也应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家属可以要求其他员工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光明律师表示,酒宴组织者、参与对他人劝酒者,都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看护和帮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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