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利用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购买理财产品、企业需要“过桥”资金为由,先后两次骗得医药公司钱款共计4400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80后”女子单某原本是南京银行一支行副行长,年薪百万,却因涉嫌诈骗4400万元失去自由。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单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1月29日,单某辩护律师对澎湃新闻说,单某提起上诉,二审近日已开过庭,尚待终审判决。
单某,女,大学文化,是南京银行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原副行长。2013年9月,单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
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间,单某利用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购买理财产品、企业需要“过桥”资金为由,骗取江苏一医药公司的信任,先后两次骗得该医药公司钱款共计440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事项。
澎湃新闻注意到,第一次是涉及3000万元。
2011年9月,单某以帮助江苏一医药公司购买万科信托产品为名,将该医药公司交给她的5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汇入自己公公的银行账户,并用上述款项归还个人欠款等,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期间,单某伪造了3000万元的信托合同。
另一次是涉及1400万元。
2012年4月,单某以帮助南京一环保科技公司申请贷款、帮助该公司账户走流量为由,从环保科技公司获得工商、税务等资料,并掌握了账户的网银密码及U盾。
2012年8月,单某虚构了环保科技公司需要“过桥”资金的事实,假借环保科技公司名义,与前述医药公司订立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无资金偿还能力的淮安一公司为该笔借款作担保。上述款项被单小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2013年4月至6月,单某在陆续归还医药公司1100万元后,再未归还。
在一审时,单某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
单某辩护律师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指控的两笔诈骗犯罪事实不能成立。3000万元是单某向医药公司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2500万元是环保科技公司向医药公司借款,单某仅是居间介绍。
辩护律师还称,单某归还医药公司的1100万元是归还3000万元借款,而非代环保科技公司归还2500万元借款。单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南京中院称,经查,审计报告及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前医药公司一直认为3000万元是用于购买万科信托产品。3000万元为单某实际使用。单某虚构3000万元购买信托的事实,隐瞒3000万元汇入其公公银行账户的真相,骗取医药公司钱款并非法占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中院还称,经查,环保科技公司并未向医药公司借款2500万元,单某冒用环保科技公司名义,伪造盖有环保科技公司印章的借款合同、授信通知书等借款材料。
2015年5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单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单某退赔医药公司损失。
今年1月29日,单某辩护律师对澎湃新闻说,他在二审中仍然做了无罪辩护,认为3000万元是单某的借款行为,双方自愿,没有诈骗,其中的1100万元也已经归还了,单某有还款能力。另外2500万元不是单某借的,她是提供担保。
不过,单某是否构成诈骗罪,仍然要等待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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