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
春节期间餐饮服务价格上涨,从市场自由的原则来说,本也无可厚非,然而所谓加班费,是指老板给予员工的加班补助,属于一种福利性支付,跟消费者并无任何关联。消费者所要支付的,则是餐饮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至于服务者是否属于加班,更与顾客无关。
其实,从加收“开瓶费”到“包间费”,从“自带酒水服务费”到“餐具消毒费”,各种乱收费的项目可谓层出不穷。霸王条款为数众多,以至于最高法院不得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禁自带酒水”等行业陋俗说不。然而,即便法律“亮剑”也难达到一蹴而就的效果,更何况还面临着诸多的形式变种。更主要的因素恐怕还在于,未能给消费者更大的赋权,让其在有权拒绝的同时,还能获得更多的权利收益,而让商家承受更大的风险和代价。
从法律层面来说,向消费者收取“加班费”属于典型的乱收费。对此,就不能“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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