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行权试点工作方案公布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6-02-22 11:03:10

02月22日讯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国办110号文),创新服务中小投资者的方式,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制定本方案,试点开展持股行权工作。

一、 试点目标

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公益性持有股票,示范行使股东权利,增强股东权利意识,构建健康股权文化,提升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以普通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有效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督促其积极落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提升上市公司整体投资者保护水平。

二、 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权,行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

(二)坚持普通股东定位,运用市场化手段,以普通股东身份按程序行使各项权利,不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营利为目的,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

(三)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持股行权决策、实施、宣传等工作机制,实现持股行权工作科学规范与公开透明。

(四)坚持循序渐进,以先易后难、稳妥推进、逐步摸索、确保可控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 试点区域

持股行权试点范围确定为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区域。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试点区域。

四、 持股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通过二级市场持有三个试点区域内,所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每家1手(100股)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

五、 行权事项和行权方式

持股行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主要围绕落实国办110号文提出的要求,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公开承诺及履行、自愿性简明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的股东权利。积极积累经验,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方式。

六、 组织实施

(一)线索发现。建立多元化行权线索发现机制,通过12386热线等渠道了解投资者诉求,通过互动联络平台收集投资者意见建议,通过投资者权益监测汇集损害投资者权益事项,确定行权目标。

(二)行权决策。建立行权立项会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重要事项咨询制度。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制订具体行权方案时,将充分听取各方特别是投资者的意见建议。方案提交行权立项会进行集体决策,需要时将启动论证和咨询程序,提高行权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三)行权实施。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具体行权方案开展行权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与相关各方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对具体行权方案的实施进行实时记录与动态评估,确保行权取得预期效果。在行权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监管自律问题的,可以报告相关部门。

(四)宣传引导。围绕持股行权的背景、举措、成果和典型案例,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示范效应强化广大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引导其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七、 风险防范

(一)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回避、廉洁自律等配套制度,完善合规审核、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约束,从制度上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二)强化流程管理,在线索搜集、方案制定、行权立项、行权实施等环节,严控知情范围,全程记录存档,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选择法律政策依据明确、事实清楚的事项审慎行权,避免引起市场误解。

(四)建立行权信息公开机制,及时披露行权动态,主动接受投资者、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舆情预警机制,针对市场各方关注的行权问题主动解疑释惑,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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