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午间重要财经资讯汇总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6-02-22 11:39:13

02月22日讯

2月民生新供给制造业综合指数为37.5% 环比降4.3%

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本月民生新供给中小企业指数双双出现大幅下滑。2月民生新供给制造业综合指数为37.5%,较上月下降4.3个百分点。2月民生新供给小微企业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37.5%,较上月下降5.5个百分点。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表示,客观来看,本次调查期间完整包含了春节到元宵节前的时间段,传统意义上的歇工周期占据了调查期间的近半跨度,以现有数据储备进行的季节调整无法很好地抵消这一因素是主要原因,因此不宜过多解读指数的整体变化,而需要更多地关注其中某些专项指标。

从企业经营指数、设备利用情况、从业人员指数及生产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等全面大幅下落来看,也印证了开头的观点。值得一提的是制造业企业融资情况,尽管由于节日因素企业资金周转指数出现了明显回落,但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情况,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分项指数相对上月有所提升,但认为银行贷款获得难度有所上升的企业依旧上升了1个百分点,表明货币政策方面的宽松尽管对缓解企业资金面紧张态势有所帮助,但仍有继续发力的空间;此外本月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意愿及对未来经营活动预期指数均相比上月明显提升,表明企业对未来的信心可能正处于筑底恢复之中。

持股行权试点工作方案公布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国办110号文),创新服务中小投资者的方式,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制定本方案,试点开展持股行权工作。

一、 试点目标

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公益性持有股票,示范行使股东权利,增强股东权利意识,构建健康股权文化,提升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以普通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有效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督促其积极落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提升上市公司整体投资者保护水平。

二、 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权,行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

(二)坚持普通股东定位,运用市场化手段,以普通股东身份按程序行使各项权利,不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营利为目的,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

(三)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持股行权决策、实施、宣传等工作机制,实现持股行权工作科学规范与公开透明。

(四)坚持循序渐进,以先易后难、稳妥推进、逐步摸索、确保可控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 试点区域

持股行权试点范围确定为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区域。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试点区域。

四、 持股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通过二级市场持有三个试点区域内,所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每家1手(100股)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

五、 行权事项和行权方式

持股行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主要围绕落实国办110号文提出的要求,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公开承诺及履行、自愿性简明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的股东权利。积极积累经验,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方式。

六、 组织实施

(一)线索发现。建立多元化行权线索发现机制,通过12386热线等渠道了解投资者诉求,通过互动联络平台收集投资者意见建议,通过投资者权益监测汇集损害投资者权益事项,确定行权目标。

(二)行权决策。建立行权立项会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重要事项咨询制度。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制订具体行权方案时,将充分听取各方特别是投资者的意见建议。方案提交行权立项会进行集体决策,需要时将启动论证和咨询程序,提高行权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三)行权实施。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具体行权方案开展行权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与相关各方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对具体行权方案的实施进行实时记录与动态评估,确保行权取得预期效果。在行权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监管自律问题的,可以报告相关部门。

(四)宣传引导。围绕持股行权的背景、举措、成果和典型案例,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示范效应强化广大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引导其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七、 风险防范

(一)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回避、廉洁自律等配套制度,完善合规审核、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约束,从制度上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二)强化流程管理,在线索搜集、方案制定、行权立项、行权实施等环节,严控知情范围,全程记录存档,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选择法律政策依据明确、事实清楚的事项审慎行权,避免引起市场误解。

(四)建立行权信息公开机制,及时披露行权动态,主动接受投资者、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舆情预警机制,针对市场各方关注的行权问题主动解疑释惑,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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