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22日讯
为明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违约处置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上海清算所在经过多轮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基金与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则和办法拟定了《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违约处置指引(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清算会员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事件的,构成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违约:
(一)违反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相关业务规则、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协议》和《清算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
(四)自身或其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
(五)通过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六)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七)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
(八)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内监管机构处罚;或被其它清算机构、交易所判定违约或被暂停、取消会员资格,并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对上海清算所的清算义务;
(九)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对上海清算所相关义务的其他情况。
清算会员违约事件分为运营性违约和永久性违约。意见稿明确,当清算会员被认定为运营性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违约清算会员后续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合约替代、清算退出和提前终止;
(二)冻结违约清算会员保证金账户和清算基金账户;
(三)暂停支付违约清算会员应收资金(或有),该部分资金不计息;
(四)根据实际违约情况,启动银行授信机制,融入资金以完成违约处置期内应付资金结算,上海清算所按照违约金额与未付的违约清算会员应收资金差额(最小为零)的千分之一从违约日起逐日计收罚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五)若违约清算会员在一个工作日内补足违约资金及罚金,上海清算所恢复该会员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后续合约替代、清算退出和提前终止,解冻其保证金账户和清算基金账户,将该违约清算会员违约处置期间的应收资金(如有)释放至违约清算会员账户,将融资资金偿还授信银行,记录其运营性违约一次;
(六)若违约清算会员在一个工作日内,未能补足违约资金及罚金的,上海清算所将按永久性违约进行后续违约处置。特殊情况下清算会员可以提出宽限申请,经上海清算所批准后可以适当暂缓执行对其的永久性违约处置。
当清算会员被认定为永久性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违约清算会员后续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合约替代、清算退出和提前终止;
(二)冻结违约清算会员保证金账户和清算基金账户;
(三)暂停支付违约清算会员应收资金(或有),该部分资金不计息;
(四)根据实际违约情况,启动银行授信机制,融入资金以完成违约处置期内应付资金结算,上海清算所按照违约金额与未付的违约清算会员应收资金差额(最小为零)的千分之一从违约日起逐日计收罚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五)启动非现金类抵押品的快速处置流程;
(六)召集违约处置专家组,协助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七)对未违约且成功指定新综合清算会员(见第三十二条)的被代理客户进行移仓;
(八)对违约清算会员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头寸和未移仓代理业务头寸)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操作流程参照第七章;
(九)依据损失分摊流程(见附件3),依次使用风险准备资源弥补对违约清算会员头寸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
(十)依据强行平仓处置结果执行现金和非现金抵押品、头寸的转移;
(十一)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关闭违约清算会员在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账户,取消其清算会员资格的措施;
(十二)违约处置流程结束后,上海清算所应向违约清算会员追偿或/和索赔,所得用于偿还此前融入的资金及相关费用和抵补违约处置损失中可能使用到上海清算所风险准备金、未违约清算会员清算基金以及未违约清算会员补充缴纳的清算基金[1];
(十三)向监管机构报告违约清算会员的违约及处置情况;
(十四)上海清算所有权向市场披露违约清算会员的违约及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