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最高法已于2月4日对念斌申请国家赔偿案的申诉立案。最高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信息显示,此案立案案由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为念斌,审理期限为183天,赔偿义务机关是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在接受采访时称,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的错误判决导致念斌8级伤残,念斌已被无罪释放1年半,但公检法的追责仍无结果。福建高院宣布无罪释放10天后,念斌重新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至今无法办理出入境手续。
申诉要求赔偿500余万元
念斌在申诉书中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万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与申诉人就其他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并确定协商赔偿数额,其中包括其姐姐念建兰为其申冤造成的借款及损失、律师费用、孩子及申诉人的生活及专家论证费用等共计至少340万。
早在2014年12月25日,念斌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共计1532万余元人民币,其中包括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念斌被关押2935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万元,此外还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04.7580万元,8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等。
福州市中院2015年2月15日对念斌作出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共计113.9万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15年6月,福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决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差额部分5.5万余元。
念斌随后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复议,福建省高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维持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念斌对该裁定不服,于今年1月28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称不提精神损害赔偿出于无奈
此前,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均以其审判行为与念斌致残没有因果关系,未实施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为由,拒绝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
但念斌在申诉书中称,如果没有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多达4次的死刑判决,其就不可能被羁押并戴上械具而致残;如果没有福州市看守所违法且不合理使用工字形镣铐,念斌也不会致残,“正是福州中院、福建高院的错误判决行为和福州市看守所的违法使用械具行为,共同造成了申诉人的8级伤残结果,三机关依法应当共同赔付申诉人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以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申诉书称,念斌姐姐念建兰为帮助弟弟申冤,向亲友及银行借款182.784万元,“如果没有念建兰8年的不屈抗争,申诉人只怕早已经被执行死刑”。此外,申诉书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聘请律师所用的律师费等,以及委托专家进行论证的相关费用,共计164.6425万元。念斌的孩子8年来一直背负着杀人犯儿子的标签,其心理受到了很大刺激,其心理治疗费高达20万元,“一贫如洗且欠下累累外债的申诉人,目前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念斌认为,这些都属于法定理应赔偿的范围。
此次申诉中未再提出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要求。对此,念斌的姐姐念建兰称,“此前福建高院曾称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先例。我们这次之所以没提,是出于无奈,而非我们放弃”。
无罪获释后仍是犯罪嫌疑人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受害人丁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念斌7年间先后4次被判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念斌获无罪释放后,于2014年11月14日到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时遭拒,被告知属法定不准出境人员为由不予办理。念斌向福州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今年2月14日,念斌对此提出上诉。
京华时报记者 怀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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