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回复上交所 注册地基本完工重整不受影响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6-02-25 20:18:08

02月25日讯

由于注册地址被媒体报道称为一处建筑工地,*ST新亿(600145)收到上交所问询函,上交所要求公司对此进行核实,并就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问题发表明确意见。2月25日晚间,公司披露了回复上交所问询的公告。

对于注册地址是否为建筑工地的质疑,*ST新亿表示,目前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目前大厦已基本完工,但因大厦周围的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等原因,公司为了开展工作的方便,暂未搬入该地址办公,但公司已实际在新疆塔城市正常办公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公司已在工商注册地址旁边的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设立了办公场所,保障了公司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等重整工作即在该办公场所进行。

此外,*ST新亿指出,公司主要业务的开展、合同的签署是在塔城市完成的,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塔城分行开立了基本银行账户,以保障公司在塔城市开展工作的资金需要,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向塔城市税务机关履行了纳税义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在塔城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针对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问题,相关媒体报道提出,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05号应该为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依法应当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ST新亿住所地并不在塔城地区,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备管辖权,其出具关于重整事宜的全部裁定均应为无效裁定。然而,倘若塔城中院的全部裁定被视为无效裁定,则意味着公司的重整计划完全作废,而公司也极有可能因为2015年继续亏损而被暂停上市。

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受*ST新亿的委托发布意见指出:第一,*ST新亿的注册地址、住所地在新疆塔城市;第二,*ST新亿的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新疆塔城市;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塔城中院享有对*ST新亿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

据此,*ST新亿表示,塔城中院依法享有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因此,该案的管辖权不存在问题,塔城中院依法作出的重整裁定的效力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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