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可能犯啥罪 高层住户咋避免此类侵权
来源:财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2-26 06:37:21

近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两岁女童在14楼高的自家阳台玩耍时,向楼下抛掷空玻璃瓶致楼下5个多月大的男婴死亡,法院一审判决她的父母向受害人父母赔偿67万元。

一次“高空抛物”,破坏了两个家庭的幸福。家长对孩子如何做好安全教育和监管?“高空抛物”会触及哪些法律?高层住户该如何避免此类侵权?华商说法为您解答!

>>案件回放

根据询问笔录认定女童肇事

据《重庆晚报》报道,2015年1月25日,重庆市民邹先生5个多月的儿子浩浩被保姆抱到住家附近的春江花月小区广场。在春江花月6栋楼下经营门面的左女士称,当时她正和抱浩浩的保姆聊天。保姆和浩浩被砸伤后,她看到一个圣元牌果泥玻璃瓶滚到摇摇车旁。

左女士记得,有个会员曾推销过该产品,便找到她的电话号码拨打过去。对方立即下楼。浩浩被送往医院抢救。面对民警询问,春江花月小区住户肖先生承认玻璃瓶是两岁的女儿茜茜(化名)在阳台上玩耍时丢下去的。肖先生和妻子为浩浩垫付了医疗费5万元,还另给邹先生现金5000元。遗憾的是,2015年2月8日,浩浩不幸离世。

之后,邹先生提起诉讼。法庭上,肖先生和妻子矢口否认女儿茜茜是肇事人。法院根据公安出警记录以及对肖先生、左女士的询问笔录,认定玻璃瓶系茜茜从其居住房屋的阳台扔下。由于茜茜无个人财产,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向浩浩的父母赔偿67万元,包括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合

>>律师说法

1. 高空抛物惹祸,光赔偿就行了吗?

昨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案件中,女童茜茜年仅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光赔偿就行了吗?刘晓恩律师说,这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危害后果等因素来判断。比如,高空抛物是一些果皮之类的垃圾,这就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如果从楼上扔的东西把他人的汽车等物品砸坏了,一般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从高空故意扔东西致人受伤,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明知楼下人员密集而从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的可能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2.找不到“凶手”咋办?

“如果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人(高空抛物者),受害人则可向同栋楼的所有住户索赔。”刘晓恩律师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 高层住户如何避免此类侵权?

刘晓恩律师说,一方面,如果住户遇到此类索赔,应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从而实现免责;另一方面,高层住户应该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不在自己的阳台外、窗口放置花盆等物品,有孩子的家庭父母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华商报记者 李耀华

>>相关案例

女婴被水泥块砸伤80名业主担责

在2014年,武汉就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出生不久的女婴小欣怡在小区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小欣怡父母向小区内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伤害事件的业主集体索赔。法院一审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赔偿39.5万元。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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