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25岁的男子郭某自初中毕业后来京打工,在工地因讨要工资与领班发生争执。领班用酒瓶砸伤郭某后逃离现场。郭某情急之下,用消防箱将一旁劝架的刘某头部砸成重伤。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郭某在通州区某工地生活区院内,因工资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用啤酒瓶砸伤头部。随后,郭某持消防箱将劝架的刘某(男,46岁)头部砸伤,经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同年12月16日,郭某被民警抓获。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由郭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全部经济损失5万元,刘某对其表示谅解。
庭审中,郭某表示认罪,但辩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无犯罪记录,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郭某的辩解意见,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领班先持酒瓶将郭某打伤后逃跑,郭某持械将前来劝架的刘某打伤的事实,郭某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郭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