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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涉资本市场多项内容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中涉及资本市场的有多项,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期货交易等内容。
在证券市场方面,删去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的“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据了解,该暂行办法发布于2000年,旨在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按照删除后的表述,第十条内容将变更为“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
市场人士指出,该基金是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此次修改增加了证券交易所运用本基金的灵活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同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根据《决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被修改为“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修改为“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并删去了第三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内容,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重组期限”。这意味着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能力或将提高。
在期货市场方面,《决定》删去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言下之意,期货交易所日后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或将不再经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第二十条也被删去,即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或也将免去报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这一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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