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辋川发生的一起家暴悲剧导致家破人亡
记者从泉州市110指挥中心了解到,仅2015年,该中心接到的家暴报警1418起;泉州市妇联去年接待的信访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128件,占婚姻家庭类的39%。
家暴的发生,原因复杂,形式多样。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项分析显示,家暴中的施暴者,大多数是男性,以青壮年为主,受害者多为女性,但也有少数男性;家暴形式不再停留在言语上的侮辱谩骂抑或肉体上的殴打摧残上,还包括精神情感上的折磨以及经济上的控制、人身自由限制、强迫性生活等;实施暴力的手段也有不断升级、越发严重的倾向。
因此,面对家暴,应在第一时间说“不”,否则将愈演愈烈,导致悲剧发生。
【家暴悲剧】
案例一
怀疑妻子不忠 砍伤儿子后自杀
3月1日,就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当天凌晨,在惠安辋川发生了一起家暴悲剧,53岁的村民任某金在砍伤亲生儿子后纵火烧房,而后在自家的老房子里上吊自杀。
如今,被任某金砍伤的儿子仍在重症监护室中,他的头部、脖颈、手臂、腹部等处共被其父砍伤了七八刀。据其回忆,事发当晚,父亲从外面打牌回来,住在小任隔壁。因为父亲一直咳嗽,影响了他休息,二人发生了口角。之后,任某金便拿着一把水果刀冲进小任房间,朝着他砍去。当时他的父亲拿着刀柄,为了阻止父亲,小任死死握着刀刃,手掌也被割伤。最后,小任用嘴咬着父亲的手,迫使父亲放下刀子。等小任回头看时,他的父亲已经开始泼汽油,并点燃了汽油。
悲剧发生后,小任却平静地告诉母亲, “你和姐姐终于安全了,他再也不会来了。”原来,小任的母亲程女士长期遭受父亲家暴。
今年49岁的程女士与任某金结婚近30年,育有一双儿女。但是自从女儿出生后,任某金就开始怀疑妻子对其不忠,经常对她进行打骂,甚至曾拿着刀架在她的脖子上,逼她承认对丈夫不忠。因为无法忍受,程女士当时就报了警,之后带着儿子一起离开了那个家。
为了孩子,程女士选择隐忍,直到2013年,才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目前仍在诉讼阶段。搬出家后,程女士与儿女就租住在泉州市区。因为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工作,而儿子小任也因患病无法上班,母子二人只能靠着小任姐姐微薄的工资生活。为了省钱,去年12月24日小任才搬回家与父亲同住。却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案例二
妻子暴打丈夫 被对方失手误杀
正在监狱服刑的阿立也曾想过自杀,在他失手误杀妻子以后,他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导致家破人亡,当时他想,“再忍忍不就好了?”
阿立和妻子阿香结婚十余年了,自由恋爱结婚的他们,过着虽不富有但也知足的日子。直到几年前,性格强势且收入高于丈夫的妻子阿香,越来越经常将丈夫和自己工作当中接触到的其他男性进行对比,发现阿立性格懦弱,工资也低,不会赚钱,别人家的男人赚钱轻松又多,结婚几年,别人家换了新房又买车,而自己的丈夫“没出息”,除了应付生活日常支出,就没有多余的收入。为此,阿香就常在言语上羞辱丈夫。
考虑到孩子还小,对于妻子的羞辱,阿立一直忍让着,尽量不与妻子发生争吵。但阿香对于丈夫的嫌弃,却有越演越烈的倾向,有时甚至会拳脚相向。一天,阿香正在切菜时,两人又因琐事发生口角,阿香拿着菜刀扬言要砍阿立,两人争执之下,阿立不慎误杀了妻子。
事发后,阿立对于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在投案自首后,他几度想要自杀被制止。
案例三
继母长期家暴 继子“火山爆发”
在泉州监狱服刑的阿强是一个在继母打骂下长大的孩子。成年之后的某一天,心中对继母积攒了十多年的怨恨终于爆发,他做出了杀死继母的报复举动。
在狱中,阿强和心理咨询师聊过,他觉得自己有很严重的心理疾病。曾经,他也有个温暖的家,拥有爸爸妈妈的疼爱。可是,继母的出现让他的家庭破裂了。那时,爸妈还未离婚,可是作为“小三”的继母却和爸爸“狼狈为奸”,想尽方法赶走了阿强的亲生妈妈。
继母“上位”之后,阿强的爸爸告诉他,从此必须喊继母“妈妈”,可已经懂事的他却无法亲近继母。在继母的眼中,嘴巴不甜,常常不听话的阿强是个不讨喜的孩子。因此,继母和继子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冰冷状态,只要阿强不听话,继母便又打又骂,甚至不给饭吃,也不给衣服穿。在成长过程中,阿强怨恨继母的打骂,更恨她不能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
随着阿强年纪的增长,继母的施暴行为并未减轻,反而变本加厉。成年后的阿强对继母积怨越来越深,终于有一天“火山爆发”了。在一次与继母的争吵拉扯中,阿强失手杀死了继母并辱尸。
这场家暴引发的悲剧发生后,阿强因误杀入狱服刑,如今正积极地进行心理治疗,希望能够除掉心里难以打开的结。
【人格分析】
谁是潜在的施暴者
为何伴侣和亲人会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恋爱对象是否为潜在的家暴施暴者?
国家二级心理学家刘富强表示,从心理学上来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概有两种成长记录,一是其成长的家庭充满暴力,他为反抗暴力而成长成暴力者,从表面上就能看出非常冲动性的暴力。二是他生活在充满身体暴力和语言暴力的家庭中,造成压抑和退缩的性格,在职场与他人相处时唯唯诺诺,像个“好好先生”,但是在家里十分暴力。
“我遇到过一个案例,有位先生在办公室里是个好好先生,在家里老婆比他强势,他很听老婆的话。他的暴力只对自己的孩子,曾经把儿子的双手绑在楼梯扶手上,然后用皮鞭抽,还拿粪便糊儿子的嘴巴。这种人通常在幼儿时期曾被父母家暴,他非常害怕施暴者,不断地压抑自己,发展成‘讨好的小孩’,长大后遇到比自己强势的人也习惯讨好。但是,遇到和他一样弱势的孩子,就可能对其使用暴力。”刘富强说。
“眼镜蛇”最可怕
旅美临床心理学家黄维仁博士认为,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家庭背景中,常见父亲会殴打母亲,更可能是父母都会殴打他。家中可能有父母离婚、男盗女娼、吸毒、酗酒的问题。施暴者从小饱受身体与心灵上的摧残,被打出一颗崇尚暴力的心。
黄维仁认为,家暴施暴者的类型分为三种,“普通型”、“恶犬型”和“眼镜蛇型”。
“普通型”偶尔会脾气失控,会拉扯、大吼、打耳光,但情况不算太严重。
“恶犬型”像极凶恶的狗,且看不见自己的缺点,总以为自己才是受害者。同时,他们是典型的大男子主义者,嫉妒心、占有欲和控制欲很强。事实上,他们非常依赖妻子,并害怕被抛弃,所以采用施暴的方式掩饰自己的软弱。
“眼镜蛇型”施暴者十分冷静、冷酷无情、极度自信、喜欢报复并擅长控制他人,有时甚至鼓励妻子外遇,然后以暴力折磨、控制妻子。最可怕的是,他们施暴时在心理、生理上比平时更趋稳定,甚至可以算准每一拳的力道。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是反家暴利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不再是欧美电影和香港TVB电视剧中的“道具”,而是真正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之中。3月1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发出了《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日的福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其实,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之前,泉州就已开始探索反家暴新模式,并形成了自己行之有效的经验模式。其中,泉港法院、德化法院率先成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自2013年至今,泉州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23份。
【新法解读】
最大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很明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黄蕴真认为,过去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不懂保护自己,当家暴出现时,不懂得报警、举报,导致家暴愈演愈烈,产生严重后果。《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明确地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家暴行为。“一旦发生家暴,被家暴者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黄蕴真介绍,新法最大的亮点即人身安全保护令。新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保护令具有法律的威慑力,当保护令下发至当事人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时,他们有监督作用”,一旦施暴者再次施暴,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
黄蕴真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以“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泉州两级法院将致力完善“反家暴审判工作”,坚持对家暴案件优先立案,积极引入心理干预、亲情陪护制度,强化加害人的心理矫正,修复受损家庭关系。
“这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黄蕴真表示。
申请条件:轻微家暴即可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常务理事夏吟兰认为,家庭暴力是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甚至是一次比一次严重的。因此《反家暴法》希望,当你受害不是那么严重的时候,就赶快求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或者紧急庇护,脱离这个环境,避免继续受暴,防止家庭暴力由一般的殴打升级为虐待、伤害甚至杀人。
那么,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当事人只要是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非必须依附于其他诉讼一并申请,此外,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亦可以代家暴受害者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超过六个月,且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由此加大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如何裁定?确信暴力存在即可
黄蕴真表示,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结合伤情照片、病历、出警记录等证据,同时也允许法官行使综合审查判断。
她解释,法院依法对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接警或者出警记录、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和手机短信等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进行审查,同时重视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5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在此基础上,允许法官充分行使综合审查判断。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内心确信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就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首令发出
禁止丈夫骚扰妻子
3月1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发出了《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日的福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面临家暴的萧某进行人身保护。
据了解,3月1日上午,莆田城厢区法院收到了原告萧某(女)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萧某在起诉请求与被告王某(男)离婚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萧某称,结婚后,她经常被丈夫王某殴打,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萧某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故当天下午即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萧某。若王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泉州行动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施行前
泉州发出23份 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泉州市两级法院在该法正式出台施行前,已通过反家暴合议庭作出了2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这也是泉州市司法部门积极探索反家暴工作的良好尝试。
据悉,2009年以来,泉州市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案由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虐待罪等。据统计,公诉案件共审结涉及家庭暴力引发的一审刑事案件22件,占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1.85%,包括17件故意杀人案件,5件故意伤害案件。其中,主要是夫妻之间因琐事纠纷引发命案,另外包括2起儿子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父亲致死、1起上门女婿故意伤害岳母致死的个案情况。
“家暴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黄蕴真介绍,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泉州中院先后成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并制定《关于设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的实施意见(试行)》,与市妇联联合制定《关于开展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3年4月,德化法院成立反家暴合议庭,并专门出台《关于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施方案”》,总结提炼出人身保护令先行、亲情调解跟进、心理咨询贯穿、调判结合维权、跟踪回访巩固的反家暴“五环维权”工作法,至今已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22件,回访发现,无一反映存在继续殴打的情况。惠安法院也于2013年6月首次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今《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无疑为泉州市反家暴工作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