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两股东为非法采矿 行贿神华副总300万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6-03-14 14:54:05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原鄂尔多斯市召和清公司股东刘某、王某,在明知新疆神华矿业公司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为签订煤矿合作经营协议并非法开采,与公司老总商议后,给予对方副总经理张某300万好处费。

一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两人不服上诉。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召和清公司老总和受贿的新疆神华矿业公司副总张某此前均已获刑。

公司老总和股东行贿合作方副总300万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间,鄂尔多斯市召和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某、王某明知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红沙泉露天煤矿采矿权的情况下,为促公司与新疆神华公司签订煤矿合作协议并对该煤矿进行非法开采,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已判刑)商议后,给予时任新疆神华公司副总经理的张某(已判刑)好处费。

2008年5月15日,孟某指派原召和清公司财务人员将该公司的300万元转入张某的账户。

被告人:副总要钱时称公司吃肉他啃骨头

据王某供述,召和清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和新疆神华公司合作开发煤矿,他担任常务副矿长。一次孟某召集他和刘某、公司副总田某开会,说公司与新疆神华公司合作,对方副总张某要收300万元中介费。“孟总说他已答应了对方的要求,我想老总都答应了,于是就顺水推舟同意了。”

据刘某供述,张某和该公司副总田某认识,两公司合作谈得差不多的时候张某提出要300万元,他觉得签合同后公司获利挺大,就同意了。“孟总给张某300万元怕出事,就让我打一张欠条,如果有人查就拿借条说事。”刘某说,张某向公司要300万元,也给他打过电话,大概意思是说他给公司介绍这么大的生意,“公司吃肉,他也啃点骨头”。

刘某说,后来因为双方合作没成功,公司先期投入损失很大,他与孟某商量给张某的钱应该要回来。后来,他和王某就在鄂尔多斯请张某吃饭,跟张某提出要钱。后孟某告诉他张某已经把钱给公司打过来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王某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与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20万余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两人均不服上诉。

市高院审理查明,刘某、王某为使公司能通过与新疆神华公司合作经营并非法开采矿,不仅积极伙同他人数次前往矿山所在地考察或参与谈判等,且在明知被采矿未取得“五证一照”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刘某、王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刘某、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文/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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