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夺命两条 男子逃亡11年后自首
来源:财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3-15 06:03:12

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因男女感情出现纠纷,男子李某与女友发生争执,竟然持刀将女友和其同事捅杀。11年后,李某自称在精神快要崩溃的时候决定投案自首。3月14日,兰州中院一审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判令分别赔偿二被害人家属27730元和27722元。宣判后,李某表示将提出上诉。

2003年6月11日下午,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接到报案称,在雁滩南河路发生一起命案,两女子被人刺死。警方随即赶往现场,但此时凶手已逃之夭夭,留在案发现场的只有死者尸体和一把单刃匕首。2014年6月27日,一名男子来到临夏县公安机关称要投案自首,称自己姓李,出生于1984年,临夏县人,是11年前发生在兰州市雁滩凶杀案的凶手。随后,临夏警方与兰州警方取得联系,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将该男子押回兰州。

据李某供述,事发时他19岁,在兰州打工期间,认识了在酒店当服务员的石某,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而在案发前,二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女友让李某不要再来找她。2003年6月11日17时许,李某来到位于南河路的石某宿舍楼下准备求复合,没想到却被楼下的保安羞辱,让他以后不要再来。找女友遭人羞辱,李某称当时非常气愤,遂喝了一瓶酒,又买了一把匕首,准备回去找保安理论。结果他刚到宿舍楼下,就碰到女友和她同事赵某等人。李某上前与女友理论,二人发生争执,女友同事出面制止,冲动之下李某掏出刀子将二人各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赵某均系被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报复杀害提出分手的女友石某及与其同行的无辜女同事,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在女友石某提出分手后,准备作案工具,报复性杀害石某,并杀死无辜的赵某,其犯罪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李某逃跑数年后仍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尚不属于立即执行,但其故意杀害二人,依法应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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