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买两全保险意外身亡 拖延4个月人保拒赔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6-03-15 14:11:32

丈夫意外身亡,家庭失去重心,江苏省的王女士悲痛之余,寄希望于两年前为丈夫购买的两全保险。多方询问,却被拒绝赔付保险金。近日,王女士向新浪金融曝光台投诉,中国人民人寿推广产品时隐瞒拒保信息,理赔期间,拖延核定时间,给客户身心带来巨大伤害。

宣称“任何人都能购买”的两全保险

2014年7月,王女士参加了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举办的产品推广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了一款名为“人保寿险惠民一号两全保险”的产品,并再三承诺,“任何人都可以购买”、“保利、分红、还可以赔付意外伤害”。

正如工作人员的宣传,“人保寿险惠民一号两全保险”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该保险适用于经常乘坐交通工具的人群,保险期限为6年,保障项目包括满期保险金,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享有保单与分红。

王女士考量之后,当场为自己的丈夫办理了该保险,并连续两年投入共计两万元。

丈夫去世为求理赔奔波数月

2015年9月30日,王女士的丈夫在驾驶货车中,因连环追尾车祸去世。由于“人保寿险惠民一号两全保险”能够对意外身故进行赔付。2015年12月初,王女士带齐了保险理赔所需要材料,前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赣榆县支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赣榆县支公司工作人员查看材料后,称可以赔付四万一千多元,但需要1-2周的时间。

2015年12月底,人民人寿保险赣榆县支公司来电称,自己无权处理该理赔事件,请王女士等待人民人寿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联系。

经过一个月的漫长等待,王女士终于接到中心支公司的来电,对方告诉王女士,自己已经了解了情况,后续会到王女士家中核查。“我下岗多年,丈夫刚刚去世,我也没有心思去跑一趟市里,只能一次次拨打电话。”王女士称,对方之后不断推脱没有时间,直到最后,连云港中支公司也未曾去王女士家中。

临近春节,王女士愈发忧心。王女士带着两个孩子,没有经济来源,保险公司的四万元赔款对于王女士的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年前王女士多次与人民人寿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联系,讲明自己家庭困难,希望可以尽快办理赔付。对方却不断推脱“最近太忙”又或拖延称“一到两个星期一定解决。”直到大年三十,才给予王女士最后的承诺“春节后一周一定解决。”

职业信息填写有争议到底谁之过?

2016年2月28日,王女士终于接到了中国人民人寿连云港中支公司的确认电话,从2015年12月以来长达四个月的奔走,王女士心力交瘁,然而,保险公司却告诉她:“无法赔偿保险金,只能将保险费和利息退回。”

四个月的期盼与焦虑化为乌有,王女士陷入绝望。“2015年12月初他怎么不说不能赔?这四个月我一次次打电话他怎么不说不能赔?”王女士哽咽道。

中国人民人寿称,王女士在为丈夫投保时没有填写职业,丈夫车祸去世时,很明显职业是货车司机,在此期间,王女士没有更新丈夫的职业信息,保险公司不予赔款。

王女士的丈夫长期没有正式工作,只偶尔接一些货车运输的工作赚取家用,因此,王女士才未填写职业选项。同时,她质疑,当初在产品推广会上,工作人员信誓旦旦地称“任何人都可以购买保险”,如今怎么又说货车司机不予赔付了呢?她要求调出当初推广会的录像,证明是中国人民人寿亲口告知客户,不需考虑被保险人职业的。人民人寿以没有录像记录为由拒绝了王女士。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5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营业用货车司机、随车工人因职业危险系数较高,被归为第六类职业,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拒保,特别是短期保险中涉及人身意外赔付,一旦核实投保时隐瞒职业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然而,短期的两全保险中,保险公司有义务确认被保险人职业,并每年加以审核。而王女士签订保险合同时,既没有人提醒高危职业的拒保情况,二次缴费时,也没有人对王女士丈夫的职业加以确认。

新浪财经致电人保寿险客服,对于王女士丈夫的职业认证问题,客服称,无论是兼职还是正式职业,在保险中均要求进行安全等级划分,如果一个人同时从事多个职业,则按照危险系数最高的职业界定。王女士丈夫的货车事故鉴定显示,办理保险时王女士对丈夫的职业有隐瞒情况,没有说明丈夫兼职货车司机,保险公司因此有权选择拒保。

被问及为何保险公司事先未尽告知义务,每年未对职业进行审核,客服表示,具体情况她并不了解,但按照惯例,只有当投保人主动进行职业更新,保险公司才会加以审核。

同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在王女士提交材料后,反复推诿,导致案件核定时间将近4个月,亦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远远超过了法定核查时间。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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