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隐瞒新车维修史,温州路虎4S店被判赔偿3倍购车款共计314.4万元案逆转。
因隐瞒新车维修史,路虎4S店被车主告上法庭后,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退一赔三”:赔偿三倍购车款计314.4万元。该案被称为“史上最贵”同类判例。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被告温州新力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虎公司)将该案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澎湃新闻16日从温州中院获悉,该院16日对温州路虎300万索赔案作出二审宣判:认定新力虎公司相关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新力虎公司赔偿车主黄先生350000元,并同时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介绍,二审期间,温州中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2月4日至新力虎公司以及台州国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及现场演示,并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函,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后,最终做出判决。
去年3月31日,浙江丽水市的黄女士在温州新力虎公司为父亲买了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车价104.8万元。当年6月4日首次保养时,黄父发现保养资料内还夹着《领料单》、《施工单》,内容显示该车在提车前有过维修。后来被告知,新车在PDI检测中发现问题,因排挡杆破裂,3月29日换过排档杆、变速箱模块和排档杆周边线束。
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交车前检查)指“新车售前检测”,是交车前必须的检查,检测结果须由车主验收、签字。
同年6月,黄先生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新力虎公司,要求“退一赔三”:退回购车款、赔付三倍购车款。
龙湾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等的情况会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应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使之能作出更理性的抉择。同时,销售者应以消费者明确知晓并理解其所告知内容的方式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被告隐瞒的行为显然是为追求或放任消费者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遂一审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原告退还车辆;被告退还原告扣除折旧费后的购车款,赔偿购车款利息损失和三倍的购车款314.4万元。
二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新力虎公司未明确告知黄某涉案车辆因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新力虎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PDI程序是行业惯例,新力虎公司交车前检查发现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属于PDI操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按照行业惯例和生产厂家的要求来操作是合理的。
根据行业惯例和路虎汽车生产厂家《新车交车前检查手册》(PDI手册)的规定,4S店可以在PDI程序中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对小故障的简单校正,包括部分配件的更换。
本案中新力虎公司的操作获得了路虎汽车中国总经销的认可,且相关单据即载明为PDI,相关操作已录入路虎汽车的全球系统,故新力虎公司的操作符合路虎汽车生产厂家要求。
其次,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或其他成文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进行PDI操作更换配件后的告知义务。但根据目前行业内的通常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使用原厂配件予以更换配件的行为,其性质等同于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操作后的车辆属于新车,经营者无需主动作特别的说明和提醒,新力虎公司作为经营者,其认知无疑会受到行业通常认知的影响,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属于其认识错误的问题,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新力虎公司不构成欺诈行为
但温州中院同时认为,新力虎公司的操作行为虽合乎行规,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该操作事实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该事实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新力虎公司未向黄某明确告知该事实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新力虎公司必须承担对消费者知情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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