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商品价格再下单的方式,让商家错误地认为系正常交易行为,并自愿完成商品邮寄,最终导致商家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
本案张帆基于诈骗犯罪的目的,客观上利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价格的方式实行诈骗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张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近年来,我国立法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方面正不断完善,既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对其下游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骗购的商品也是犯罪所得,若其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进行掩饰、隐瞒的,也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