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一方面要保护野生动物
一方面也不能脱离人性
知名律师徐昕表示,此案涉及大量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义,接此案旨在以个案推动法治,促进动物保护法更贴近人性和常识。
“养鹦鹉的人多,大家觉得养鹦鹉犯罪有点超乎想象。”徐昕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一方面我们需要保护野生动物,一方面也不能脱离人性、脱离实际,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寻求一个制度上的平衡。”
徐昕作无罪辩护的理由包括,王鹏人工繁殖饲养的鹦鹉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鹦鹉的行为无罪;45只鹦鹉“待售”无事实依据等等。
此外,徐昕认为,法律一定要和本身的目的关联在一起,实际上王鹏扩大了鹦鹉的规模,养鹦鹉是宠爱,不会损害鹦鹉的生存环境,反而有利于法律本身的目的。
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小太阳鹦鹉、和尚鹦鹉、非洲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