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假币有了章法
针对当前制造和贩卖假人民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一些假币已在社会上流通的现状,人民银行总结经验,根据 反假币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规定了几项处理措施:明确了有权没收假币的行政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 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规定金融机构有假 币收缴权。金融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没收权,但是从其工作性质和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考虑,更适合承担这一工作。因此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 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 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 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另外,《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 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