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兑残币,银行会受罚
目前,一些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和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给广大群众带 来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 二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这两项业务作为办理 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纳部门的基本业务之一,可以保证流通中人民币保持较好的票面整洁度和合理的券别比例,便利市场 货币流通,提高社会的交易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对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以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做出了处罚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