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日前,湖北证监局公布对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新理益集团作为长江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长江证券股份比例12.89%,于2018年2月14日买入长江证券股票33万股,4月11日又卖出长江证券股票5万股。
湖北证监局指出,新理益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为规范股东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新理益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新理益集团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