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称:嘉禾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涉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认为,嘉禾公司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通过隐匿会计账簿、进行虚假诉讼等方式隐匿、
嘉禾公司强制清算“难产”,同样引起了法学专家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认为,嘉禾公司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通过隐匿会计账簿、进行虚假诉讼等方式隐匿、转移公司财产,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清算罪。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朱国峰作为嘉禾公司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清算,拒绝交出公司账册,且经法院协调后仍未完全将公司账册归还公司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的隐匿会计资料,且有证据显示所涉金额已超过该罪立案标准所要求的50万元,朱国峰的行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另外,朱国峰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清算期间将公司财产转移到其亲友或关联账户的行为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朱国峰还涉嫌职务侵占罪。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也认为,在此案件中,嘉禾公司股东代表朱国峰涉嫌上述三方面犯罪。在此案中,嘉禾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开始之后,嘉禾公司向朱国峰的各关联账户转账或转移嘉禾公司不动产若干。赵旭东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公司、企业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应予以追诉。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截至目前,由于朱国峰拒不配合清算工作,清算组多次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应该去浙江诸暨朱国峰的老家,要他提供财务账簿。
对此,赵旭东指出,在股东不配合清算的情况下,清算组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朱国峰向嘉禾公司返还公司账册。若朱国峰拒绝返还,清算组还有权代表嘉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朱国峰向嘉禾公司返还公司账册。且法院应当受理,并在必要时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相关的司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