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明年起施行 已领独生子女证家庭可获扶助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5-12-28 08:50:07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计生法

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什么情形下可以再育?

再婚家庭等二孩之上可申请

记者:新修改的计生法中有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的时候,地区之间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还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我们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

代孕到底禁不禁止?

删除相关条款不意味着放开

记者:在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引起社会争议。27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这一拟新增的规定。“禁止代孕”条款从一开始写进草案中到最后拿掉,经历了怎么样的一个过程?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会适度地放开代孕?

张春生:我们了解到,在这次审议过程当中,一些委员认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时间紧,关于代孕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论证。即便写入这部法律,一些委员也认为可能难以彻底地禁止这种现象,一些人还可能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同时,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但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我们看到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新法实施后失独还有扶助吗?

已领独生子女证家庭可获扶助

记者:新计生法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后的失独家庭是否可获扶助?

周美林(国家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但在新法实施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实施新法之前“老人老办法”的方式。

晚婚晚育还奖励吗?

取消晚婚假延长生育假

记者:新法删除了对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晚婚晚育假取消了?

张春生:关于晚婚晚育假的问题。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晚育假也有。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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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时代到来

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4年开始“开小口、堵大口”——中国现行生育政策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1978年3月,“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载入宪法。2002年,中国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少生4亿多人,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但近年来,中国人口结构呈现高龄少子特征。适龄人口生育意愿明显降低,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同时,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开始绝对减少。这些都对中国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口安全提出挑战。

中国目前约有1.4亿已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约9000万。这将不仅拉动住房、教育等方面消费,而且可以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

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预计,政策实施后,2029年中国人口达到峰值14.5亿。“两孩”政策会使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提高约0.5个百分点。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不意味着放弃计划生育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一条款并无变化。

□反家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同居人等实施暴力参照反家暴法。

家庭以外成员概念界定?

共同生活人员不包括同性恋

记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实施的暴行,是否包括同性恋居住者?

郭林茂(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我们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根据现实中出现的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家庭暴力,有很多实发案例,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发生暴力的也有很多实例,关于“同性恋家暴”,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暴力的形式,所以,应该说共同生活人员不包括同性恋。

这次反家暴法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家庭成员在现有的法律中规定为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至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有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同居关系。

为什么没有把家庭成员外的各种关系都予以明确?这是因为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管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以外的暴力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

发现家暴线索如何处理?

学校医院等有强制报告义务

记者: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为例,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新法施行后,发现家暴不报告如何处理?

相关专家:“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如何?

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

记者: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其作用如何?

相关专家: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规定,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还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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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家务事”背后的暴行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细读反家暴法可以发现,在明确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同时,建立多机构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这意味着各方面能否形成合力,是反家暴法能否真正发挥好作用的关键。

形成合力,意味着执法者应摈弃“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司法机关要行使好法定职责,在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同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用好、用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法律手段,对家暴受害人予以充分保护。

形成合力,也对负有家暴行为强制报告责任的各类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在反家暴方面具有“瞭望哨”的优势。这些机构及时报告、预先介入,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对于及时制止家暴行为至关重要。

合力并不仅仅针对外部力量而言。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许多家暴受害人在报案时顾虑重重,反家暴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受害人打消顾虑,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抵御暴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们期待,通过全社会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让这部法律切实发挥保护弱者、惩防暴行的作用。

□反恐法

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97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打击网络恐怖主义

需电信互联网经营者“合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称,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这一条款的内容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制定该内容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出现一些新趋势,不光是在中国,国际上很多地方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还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个已经成为国际公害。

对于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怎么样去应对。联合国安理会专门有一个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这个问题上,从目前各国的做法来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要给执法机关必要的一些执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应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

有关部门调查恐怖活动

服务商应提供技术接口等支持

李寿伟介绍称,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查询了大量资料。“美国、欧盟法律规定,网络服务商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

李寿伟说,反恐立法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单独就这一条,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从事这些领域的企业的意见,最终在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中作了这样一个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我们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说通过这些手段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

被认定“恐怖活动人员”

不服认定者可以申请复核

如何防范在反恐工作中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李寿伟表示,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这方面的条文比较多。举一个例子,比如反恐怖主义法总则第6条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款针对实践中的情况,又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两款规定在总则中,就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应该遵循的,我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另外,在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中,都非常注意怎么样去规范执法,怎么样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一些救济性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有这样的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处置恐怖事件过程当中,处置工作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和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短评

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中国的反恐怖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说,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我国出台反恐怖主义法,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该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根据该法,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卫星表示,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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