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下海”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6-02-18 08:50:00

“我给今天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五项‘重磅’举措点赞。它一方面从政策上激励科研成果转化并让有贡献的科研人员尝到成果转化的甜头,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后公职不保、科研经费中止,没有回头路等后顾之忧。”

清华大学计算机系高性能所博士生沈弼龙告诉记者,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五大举措一出,瞬间在师生朋友圈里刷屏。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的五项具体措施。

“这五项措施针对性强,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改革突破。”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王春法说。一揽子出台这些措施,体现了经济新常态下创新发展的决心,旨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副会长汪斌认为,第一条举措短短几十个字却是力度空前的突破。一是明确了国家设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二是简政放权,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三是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目前,创业队伍中科研人员不多,有过硬科技成果的更不多。鼓励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有利于提升科技对整体经济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速我国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汪斌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学院教授王成社表示,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天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通过转让、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将极大调动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总体上看,这些政策既是对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细化落实,也是对2014年以来,中关村、张江、东湖等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使用、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成果的肯定、深化和推广。它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阻碍国有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促进成果产出,提高转化效率。”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处长孙晓峰说。

孙晓峰认为,针对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中面临的现行政策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扫除了政策障碍。比如,首次明确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这对鼓励科技成果为社会服务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次会议明确了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这个内容也是突破,过去有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领导干部担心背上成果转化后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成果转化效果很大程度上由市场因素决定,只要尽职尽责了,就不应该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决策责任。”王春法说。

受访的科研人员普遍认为,第四条举措中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且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给手握科研成果,又有创业意愿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不少科研人员可能是初次创业,对市场不熟悉。想闯,但没有很大把握,想闯,又不想轻易丢掉公职。这项举措很给力,将会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汪斌说。

会议还明确,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在中关村试点的先行先试政策中,税收政策是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政策不是简单的减免税,而是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激励制度建设,促进风险投资等方面,支持创新活动,降低创新成本。这些政策的推广将极大促进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开展。”孙晓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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