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经济增长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 发布时间:2016-04-06 09:51:57

今年全国两会上,关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未来一年将实施怎样的财税政策,备受关注。

显然,今年这份“积极性”十足的财政预算报告,已然为这一年的经济发展给出了强有力的一段“前奏”。

诚如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言,面临经济新常态,各方面矛盾都在凸显,包括一些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需要解决。这种情况之下,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当提高赤字率,支撑经济实现中高速增长,同时着力进行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

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中指出,2016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通过全面实施营改增、取消停征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等措施,2016年将实现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亿元。

这是在2015年中央财政出台的一系列减税举措后,为经济注入内生动力的又一剂“强心剂”。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汪昊表示,减税政策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政策效益。通过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增加了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刺激了企业创业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扩大生产、增加供给、升级供给,实现了财税政策对供给侧的直接发力。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财税政策是伴随财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伴随现代财政建设而出台的,具有长期的政策效应,其对经济供给侧的影响将是长远的、持续的,是与中国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财税措施。”汪昊表示。全面铺开营改增改革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今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这四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约为前期试点纳税人合计户数的近2倍。在大量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情况下,一方面,在税收征管的层面,需要协调好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的管理衔接问题;另一方面,在纳税人的层面,企业在经营管理、劳务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管理等多个方面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因此,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工作就具有一定的难度。

同时,全面实施营改增之难,还体现在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这四大行业各具特点而且差异较大。例如,建筑业更专注砂石等地材的无发票抵扣问题,房地产业更关注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金融业更关注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核算问题等。

“在税制的设计上具有相当的难度,假设照顾每个行业的特殊问题,则有可能由于存在行业差异而扭曲了税收的中性,影响税制的公平。但若税制设置过度宽泛又会增加征管执行的难度,税务机关对于行业的特殊问题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显然会增大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及风险,有的情况下并非纳税人主观上不愿意纳税,而是不清楚是否需要纳税。”李旭红表示,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一定要兼顾具体与普遍这两个问题,这具有一定的难度。

另外,李旭红表示,在推进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影响始终是政策落地时点权衡的关键。在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时,既要保证实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也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个税改革不宜再简单地提高基本扣除标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7日的记者会上透露,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学诞表示,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准备,比如,需要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以及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还需要提升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等等。

他建议,进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顶层设计时,应着重在以下方面作出安排:

一是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征税范围。立足我国实际国情,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进行适当归并,可将经常性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并适当考虑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负平衡问题。

二是建立规范的税前扣除制度。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可在现有工薪所得基本扣除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专项扣除。我国目前工薪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约占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0%左右,该比例大大高于国际上实行综合税制国家的水平,在改革中不宜再简单地提高基本扣除标准,而应与专项扣除项目统筹考虑,为专项扣除项目预留空间。专项扣除项目和标准应兼顾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是建立符合综合分类税制要求的征管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制度,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非税收入高增长“事出有因”

2015年全国公共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8.4%,其中非税收入增长28.9%,超出税收增长率24个百分点。为何会有这种反差呢?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分析说,2015年是实施新预算法的第一年。为落实新预算法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的要求,有11项政府性基金转到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中部分基金年收入额上千亿元。“正是这些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为非税收入带来了数千亿元增量,这是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高增长的一个重要支撑因素。如果剔除这一因素,非税收入同口径增长率仅为10.6%。”

此外,白景明认为,非税收入相关决定因素的规模扩张和结构变动也直接导致了非税收入的增长。

比如,排污费收入是与排污量挂钩的,2015年,尽管单位GDP排污量减少,但在近5万亿元的GDP增量实现过程中,排污总量还是增加了,排污费收入自然随之增加。如果排污费不增加,那反而说明执法部门在“放水”,未能充分运用排污费手段节能减排并筹措治污防污资金。再如,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从过去的几千万台增长到上亿台,而违章行为数量与机动车保有量呈正比关系,罚没收入中的交通罚款收入肯定会相应增加。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降费力度尤其大。比如,2015年,中央政府层级又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10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降低了17项收费标准。地方政府层级共计取消、停征了3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7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这些改革措施直接减轻企业负担数百亿元,极大地压低了政府收费收入增长的制度空间,起到了降低收费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的作用,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不足4%,占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仅为千分之四左右,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比重不足6%。”白景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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